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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审核不实行三审是否会产生登记程序上的问题?

编辑:djxy2008时间:2016-02-22 13:54:21浏览:


自从20世纪80年代末建设部建立权属登记制度以来,大部分地区都是按建设部房地产业司组织编写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教材的要求,对当事人的权属登记申请实行三审制度,即初审、复审和审批。在建设部2000年所发的《关于印发(简化房地产交易与 房屋权属登记 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一文的附件《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流程图及程序流程各环节职能》中,所列的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流程图,也是建议采用初审、复审和审批三审的方法。

但近几年来,有一些城市的登记机构为了提高办事效率,开始实行当场发证制度。为了能做到当场发怔,这些单位将三审改为二审、有些甚至一审就核准登记。一些城市的实践证明:实行一审就核准登记以后,审批人员的责任心大大地加强了。

建设部印发《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的主要目的,有如该文件所表述的,是为了“方便当事人申办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提高办事效率”。能将三审改为二审或一审,无疑会提高办事效率,符合建设部发出这一“指导意见”的本意。《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了登记的程序,在房地产业司印发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条文释义中,也并未要求“三审”。《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了登记的程序,但也未规定登记机构在审查产权时要实行几审,只是要求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核。因此,改为二审或一审,并不会产生登记程序上是否合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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