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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对我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提出异议怎么办?

编辑:djxy2008时间:2016-02-22 13:54:21浏览:


【问】

李某,曾与我是邻居,在2000年所住房屋因街道拓宽而搬往他处。2001年3月我对一宗170平方米的 土地 申请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2001年4月, 永城市 土地管理局给我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书(证书载明:发证机关:永城市人民政府,填证机关:永城市土地管理局)。2001年6月,李某以永城市土地管理局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未向法庭提供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称其与我对该宗土地有争议,说永城市土地管理局违反程序给我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诉求撤销该证。
请问您:
1.李某现在不是该宗土地的四邻,也没有合法证据证明其与这块土地有法律关系,现在他有没有权利起诉?
2.发证机关是市政府,他告土地管理局对吗?
3.李某对颁发土地使用证不服,是不是需要先行复议?
4.我作为本案的第三人该怎么保护我的合法权利?

【解答】


1、李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有规定。
2、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本案中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是市政府,则李某应当以该市政府为被告。
3、行政复议并是必经程序。
4、你作为本案的第三人,本案的判决结果与你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你依法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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