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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推进土地供给侧改革

编辑:djxy2008时间:2016-05-12 23:30:14浏览: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我市的土地开发强度已经逼近警戒线,但同时我市土地利用结构不均衡,还存在大量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城镇低效、“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土地,一些低效、僵死企业占用宝贵土地资源,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的质量。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表示,《关于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若干意见》是我市首次就盘活城镇低效用地、“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土地等存量建设用地而制定规范性文件,既是我市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供给侧”改革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城市建设运营方式的必然要求,也是拓展建设用地空间,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资源配置,促进经济提质增效的现实需要。

《若干意见》的核心就是要加快盘活城镇低效用地、“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土地等存量建设用地,提升全市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拓展建设用地空间。

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鼓励用地企业内部挖潜。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不增收土地价款、免缴城建配套费。为鼓励解决停车难问题,在工业用地上建停车楼(库)亦可享受这一政策。同时,为鼓励企业改造挖潜,提出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或将原有厂房改造后容积率超过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40%以上的,各地可给予一定奖励或补助,具体标准由县(市)区政府制订。允许部分存量建设用地分割转让。明确在出让合同无约定,且符合规划、建设、国土、消防和环保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工业、仓储和用于科研的科教用地分割转让给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规范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行为。规定除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外,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其他用途土地也可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没有对应基准地价的,暂按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执行。划拨用地经批准也可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土地收益金暂按商服用地基准楼面地价的2.5%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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