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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权由谁行使

编辑:djxy2008时间:2016-02-22 14:00:18浏览:


      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权由 业主 行使。业主一般指住宅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或商业大厦、工业区等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行使物业管理权一般通过 业主大会 及物业管理委员会而得以实现。

      业主大会由本住宅区或物业的业主组成。住宅区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及时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必须有持有半数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投票权按住宅房屋一房一票;100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房屋每1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为一票,100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房屋、有房地产权利证书的每证一票)。业主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不满18周岁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

      业主大会有如下职权:

      ①选举、罢免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②监督管委会的工作;

      ③听取和审查管委会的工作报告;

      ④决定住宅区(或其他物业)内关于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⑤修改业主公约;

      ⑥改变和撤销管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⑦批准管委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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