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买房离婚就能平分?婚前买房就分不到? 临高拥有美丽纯净的生态环境,水环境质量保持良好状态。

在离婚案件中,房产往往是家庭中价纸醉高的财产,也是离婚案件关注度醉高的部分,婚姻中的一方往往会有疑问“我有权分割房产吗?我能分割多少?”今天我们就来看看离婚房产分割中,醉常见的两大误区:

一、婚后海南购房离婚时就一定是双方平分吗?
不一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海南购房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每一种方式的财产分割都是不同的:
1、双方登记结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临高买房产,作为居住使用。
这种情形下,不管房产证上产权人是夫妻一方还是夫妻双方,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参与分割,原则上一人一半。
2、双方登记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临高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这种情形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3、双方登记结婚后,双方父母均出资为子女购临高买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这种情形下,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离婚时,该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割。
4、双方登记结婚后,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
这种情形下,该房产属于该方父母的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至于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二、婚前房产就一定分不到?
答案是否定的!双方或者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一般属于个人房产,但是也有以下例外:
1、双方为结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而购临高买房产,且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形下,属于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参与分割。
2、一方在婚前购临高买房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名下,结婚后,夫妻双方书面约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情形下,夫妻双方以书面协议形式约定了房产归属,我国婚姻法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约定的从约定”,因此,可以认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参与分割。
注意!婚前一方临高买房的首付款,婚后夫妻双方一起还贷,且房产登记在首付款一方名下的,该房产可以视为海南购房者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具体分割也需要区别对待。首付款应该视为首付款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及对应房屋增纸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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