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0年05月15日]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杨芳
出于好心,将房屋借住给小舅子住,没成想,小舅子竟然将房屋转卖他人。房主得知自己房屋被出售一纸诉状,将出售人与购房人一并告上法庭。1月7日,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对原告王新与被告杜伟、王巧、第三人张民、张云侵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杜伟、王巧与第三人张民、张云所签订的买房协议无效;第三人张民、张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房屋交由原告王新。
经审理查明:被告杜伟系原告王新之妻弟。因原告王新长年在外工作,2001年杜伟、王巧二被告找到第三人夫妇提出欲出售房屋。因第三人知道此房系原告王新所有,便提出要求见到王新的话后再作决定是否购买。2001年2月10日,原告王新表示被告杜伟欠其5000元,欠款付清后被告杜伟方可有权处分此房屋。2008年2月25日,二被告以32000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仅仅是把暂时的居住权让渡给了被告,被告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二被告擅自将借住房屋出售给他人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其所签的售房协议系无效合同。第三人明知房屋系原告所有,在没有确定被告是否还清5000元欠款的情况下,即与被告签订购房协议,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善意第三人”,其由此取得的房产权不受法律保护,应当予以返还。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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