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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登记后,是否要发他项权证?

编辑:djxy2008时间:2016-02-22 13:54:20浏览:


在《物权法》实施以前,房产登记机构办理的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只有 抵押权 一种,因此,只要提及房地产他项权利,就自然地把它视为抵押权。实际上,除所有权以外的不动产物权(用益物权和 担保物权 ),我们业内人士都称之为他项权利。 地役权 与以往登记机构经常办理的抵押权一样(地役权与抵押权的主要区别是,抵押权是担保物权。而地役权是用益物权),是房地产他项权利的一种,经核准登记、记载于登记簿的地役权,当然也要发给他项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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