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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在什么情况下承担未办产权证的违约责任?

编辑:djxy2008时间:2016-02-22 13:54:14浏览:


答:《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

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 出卖人 应当承担违约责

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

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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