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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确认

编辑:djxy2008时间:2016-02-22 13:48:02浏览:

    房屋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确认

    一、办理事项:

    房屋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确认

    二、办事依据: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有关规定》的通知(济政发〔 1996 〕 6 号)第九条。

    三、申报材料:

    ( 1 )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情况说明;

    ( 2 )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的帐号;

    ( 3 )提租及住房补贴情况说明;

    ( 4 )所出售的公有住房的产权证书;

    ( 5 )出售的方式要求。

    四、办事程序:

    ( 1 )单位提出申请并到市或区房产管理局领取《单位售房申请确认书》;

    ( 2 )区房产管理局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单位房改售房申请确认书》上盖章;

    ( 3 )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签发确认意见。

    五、办理时限:

    即时即办。

    六、收费项目及标准:

    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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